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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93139号“OTC STING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16:56关于第57093139号“OTC STING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895号
申请人:博世汽车服务解决方案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93139号“OTC STING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8277号商标、第11171396号商标、第11171276号商标、第1117136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表现形式及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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