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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75669号“空间生物主动健康 AER-BIO ACTIVE HEAL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16:50关于第60675669号“空间生物主动健康 AER-BIO
ACTIVE HEAL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907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红航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75669号“空间生物主动健康 AER-BIO ACTIVE 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固定词汇,均不具有特定含义,并且与第10类商品并没有任何必然关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创,其整体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不会导致广大消费者的误认。“空间生物主动健康”是申请人为响应国家“健康中国战略”推出的品牌,旨在将空间生物技术和航天医学的丰硕成果应用于健康领域。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独创品牌,经过申请人广泛而大量的宣传和推广,在实际使用中其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联系,完全可以起到明确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广大消费者的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侯林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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