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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00856号“见叶JIANY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54:47关于第21000856号“见叶JIANY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13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文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袋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00856号“见叶JIANY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516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红糖;蜂蜜;糕点;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咖啡;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冰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提交了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商标授权使用书;
2、订购合同、销售台账、发票;
3、实际使用图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程序中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8月27日第180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0月14日在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红糖;蜂蜜;糕点;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咖啡;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冰茶”商品上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红糖;蜂蜜;糕点;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咖啡;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冰茶”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书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第三方公司使用。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购销合同及发票,体现了复审商标及“茶”或“茶饮料”商品,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实际使用图片证据,可以佐证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冰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冰茶”商品上的注册可以维持。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未能体现复审商标在“红糖;蜂蜜;糕点;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咖啡;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商品上的使用,且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为非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红糖;蜂蜜;糕点;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咖啡;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冰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红糖;蜂蜜;糕点;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咖啡;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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