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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326337号“五个博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22:12关于第21326337号“五个博士”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7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品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青颜博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26337号“五个博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5531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29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浴用治疗剂、药茶、药用洗液、搽剂、药物饮料、减肥茶、营养补充剂、医用洗浴制剂、矿泉水沐浴盐商品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浴用治疗剂、药茶、药用洗液、搽剂、药物饮料、减肥茶、营养补充剂、医用洗浴制剂、矿泉水沐浴盐商品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产品图片;
3.出货单及销售发票;
4.质检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均无法形成完整、有效证据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全部证据不予认可。请求在浴用治疗剂、药茶、药用洗液、搽剂、药物饮料、减肥茶、营养补充剂、医用洗浴制剂、矿泉水沐浴盐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9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浴用治疗剂、药茶等商品上,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7月30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浴用治疗剂、药茶、药用洗液、搽剂、药物饮料、减肥茶、营养补充剂、医用洗浴制剂、矿泉水沐浴盐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浴用治疗剂、药茶、药用洗液、搽剂、药物饮料、减肥茶、营养补充剂、医用洗浴制剂、矿泉水沐浴盐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授权书可以认定中山市凯蕾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但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证据2产品图片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销售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显示的商品并非是复审商品,出库单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品,不能证明已进入市场流通;综上,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5类浴用治疗剂、药茶、药用洗液、搽剂、药物饮料、减肥茶、营养补充剂、医用洗浴制剂、矿泉水沐浴盐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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