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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839788号“河东家宴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22:07关于第12839788号“河东家宴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90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董志奇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济寿堂(山西)药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39788号“河东家宴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0543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将复审商标进行积极有效的使用,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申请人分店收入及管理情况(相关截图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7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营业执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相关截图为自制证据,我局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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