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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411090号“黑东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21:30关于第47411090号“黑东元”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128号
申请人:上海东元化学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东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万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对第47411090号“黑东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04061号“東元 DONG YUAN及图”商标、第20985829号“東元 DONG YUAN及图”商标、第5712322号“东元 DONG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及推广宣传,为大众所认同熟知,在中国乃至世界市场,引证商标在同行业及公众心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无论在公司字号上、还是产品包装上,都模仿了申请人“东元”品牌。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并造成不良影响,且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淘宝官网截图;检验检测报告;展位申请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关联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东元”具有知名度,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先使用“黑东元”商标。二、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自创品牌,与各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汉字含义、发音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都是有网址、有记录可查的。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2月14日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胶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1年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均为申请人所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均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首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的汉字部分“東元”、引证商标三的汉字部分“东元”,且整体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黏合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工业用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商标相应的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作出认定且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
第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第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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