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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54400号“PICASS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20:42关于第57654400号“PICASS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556号
申请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54400号“PICAS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10554号“PIC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55712号“PIC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40487号“麦吉毕卡索 PICAS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2341号“麦吉毕卡索 PIC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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