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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00514号“BE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15:54关于第60300514号“BEA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846号
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捷凯创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00514号“BE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97485号“BEART”商标、第34910330号“BEART B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不近似,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镊子;剪刀”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BEART”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BEART”字母组成、排序相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的)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镊子;剪刀”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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