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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008887号“PARK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3:29关于第32008887号“PARKE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639号
申请人:帕克无形资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知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32008887号“PARK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第175267号“PARKER”商标、第958223号“PARKER”商标、第4134513号“PARKER”商标、第11572551号“PARKER”商标、第11572555号“PARKER”商标、第31129048A号“PAR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已成为使用在“液压气动和密封件”领域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并带来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运营协议及相应的中文翻译件;
2、申请人产品目录;
3、企业名录;
4、营业执照;
5、商业登记证和周年申报表复印件;
6、相关报道;
7、官方网站网页和名片、工作服照片;
8、合同、发票;
9、在先裁定及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机锯(机器);造纸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所有用于管道和软管的非金属联接器和接头配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因此,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机锯(机器)”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液压气动和密封件”商品行业跨度较大,缺乏关联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理由不成立。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旨在禁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至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生茂
胡振林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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