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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61625号“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3:23关于第3961625号“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34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三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鳄鱼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961625号“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2526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相关市场上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有实际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提交相关使用证据,故不再重复提交。已有多家公司对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故意扰乱被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驰名商标,已在中国相关商品上使用多年,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及光盘扫描件)如下:
1、被申请人品牌介绍资料、中国服装时报上发布的《鳄鱼恤专刊》;
2、中国国际时装周走秀资料及相关媒体报道;
3、产品宣传手册、广告宣传资料;
4、门店照片、网络店铺截图及网址信息;
5、被申请人与广州本真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书;
6、太仓暖之源家纺针织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发票公证书;
7、产品及包装照片、产品标签照片;
8、被申请人与广州富纳服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3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16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5月27日。2021年3月19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2、3、4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证据5、8为被申请人授权许可他人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需结合其他使用证据认定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6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7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上述证据无法单独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带有复审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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