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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873338号“路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2:42关于第46873338号“路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254号
申请人: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张家口昕航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46873338号“路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路歌”、“卡友地带”品牌极具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在公众中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491457号“路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近似,且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实际经营产品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符。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张家口满井泉科技有限公司还注册了第38448266号“路歌”商标、第38448267号“卡友地带”商标、第38448265号“路歌卡友地带”商标, 前述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498911号“卡友地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98960号“路歌卡友地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499443号“路歌卡友地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实际为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具备一定知名度且显著性较强的商标,即争议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
1、申请人及其“路歌”品牌的荣誉;
2、团体标准资料;
3、媒体报道;
4、宣传册图片;
5、广告合同及发票、专项审计报告;
6、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服务合同及发票;
7、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完税证明;
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9、申请人在先商标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类尿素肥料、离子交换树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一近似,该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调整范围,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申请人所述理由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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