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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69717号“ZHEN 甄 羊绒服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1:50关于第61669717号“ZHEN 甄 羊绒服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487号
申请人:翟锡翔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69717号“ZHEN 甄 羊绒服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26506号“HeZ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专用权期限为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截止到目前为止其尚未进行续展申请,其商标权利状态已无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0649号“甄氏”商标、第22049231号“甄一”商标、第35833603号“甄牌 ZHENPAI”商标、第56560219号“甄及图”商标、第61415134号“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六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是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专用权期限为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满未续展尚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衬衣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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