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810615号“水头田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1:43关于第63810615号“水头田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491号
申请人:佛冈县上中下周种养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0615号“水头田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23057号“水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商标显著部分和呼叫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块菌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