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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91641号“SOUL SOUL AP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0:35关于第62691641号“SOUL SOUL AP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035号
申请人:上海任意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91641号“SOUL SOUL AP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SOUL”等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13629号“ASOUL”商标、第56780416号“ASOU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网站、百度百科、商标注册证、有道翻译、引证商标信息、所获荣誉、使用推广材料、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寻人调查;社交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外文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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