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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88280号“老杜家 LAODU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49:08关于第62988280号“老杜家 LAODUJ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544号
申请人:宜昌我爱杜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88280号“老杜家 LAODU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79606号“老杜家海产”商标、第8285621号“杜家客栈”商标、第12005556号“老杜家 LAODUJIA及图”商标、第3465187号“杜家”商标、第3569293号“老杜及图”商标、第22728182号“老杜石磨香油”商标、第3902062号“杜家”商标、第611653号“杜家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亦作为申请人系列保护商标而申请,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引证商标三所有人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已注销,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行业属性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注册共存,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搜索截图、宣传图片、门店图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外文文字“老杜家 LAODUJIA”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所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龙虾(非活)、干食用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甲壳动物(非活)、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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