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546128号“职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48:40关于第60546128号“职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857号
申请人:深圳市携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46128号“职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42468号“职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教育”服务上的注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维持,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舞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娱乐服务;演出;娱乐信息;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尚处于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理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职霸”与引证商标“职霸”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