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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84399号“海蓝格调 HL.GEDI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32:06关于第45784399号“海蓝格调 HL.GEDIA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530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楚敏子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对第45784399号“海蓝格调 HL.GEDI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海澜”、“海澜之家”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商标、第16083060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第16082821号“海澜之家”商标、第35293994号“海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
2、部分荣誉证书;
3、新闻报道;
4、商标批复;
5、店铺复印件;
6、代言合同、发票及宣传海报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鉴于各引证商标注册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生茂
胡振林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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