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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43008号“见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34:14关于第59843008号“见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047号
申请人:嘉兴见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43008号“见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2755号“见证jianz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且已在第35类成功注册了与申请商标完全一致的商标和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市场,并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的具有延伸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康陆军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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