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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78143号“羽简 YUJIAN 北美黑胡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29:34关于第63678143号“羽简 YUJIAN 北美黑胡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710号
申请人:江苏巨高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78143号“羽简 YUJIAN 北美黑胡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14607号“简羽”商标、第27432821号“简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图形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方面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简字为艺术华字体,具有特殊含义,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简”是不规范汉字,容易误导未成年人的正确认知,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羽简”与引证商标一、二“简羽”仅汉字顺序不同,呼叫读音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其余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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