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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18296号“中谊 JOY TOU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16:56关于第3418296号“中谊 JOY TOUR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64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东跃
委托代理人:昆明华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欣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18296号“中谊 JOY TOU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757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张东跃提供的公司图片、公众号截图、宣传品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418296号第39类“中谊 JOY TOUR”注册商标,原第341829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书、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2、地接社、酒店确认书及付款银行单据、预定机票成交凭证、出团通知、旅游留影照片;
3、旅游费用刷卡单据;
4、媒体报道、报道及广告协议;
5、参与活动、办公场所、照片;
6、获奖情况;
7、公众号内容;
8、视频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9、公司门店照片;
10、公众号截图;
11、宣传手册宣传袋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2年12月2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旅行陪伴”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4年9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07月23日至2021年07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酒店确认书及付款银行单据、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生茂
胡振林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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