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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00368号“东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15:25关于第62700368号“东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569号
申请人:阳泉市途优达电动车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00368号“东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207号“东风 DF及图”商标、第4493530号“东风”商标、第45998868号“东风车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引证商标二已因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打气筒;电熨斗”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手动打气筒;电熨斗”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动打气筒;电熨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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