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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872047号“Zimmerl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13:10关于第30872047号“Zimmerl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36697号重审第0000000370号
申请人:斯莫里纺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衢州市南天电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36697号《关于第30872047号“Zimmerl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称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36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和被申请人分别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45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第25类、第3类、第18类、第12类、第14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包含第30872047号“Zimmerl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在内的十余件商标,其中包含“BIODERMA”、“MEGOLA”、“Aqua Terra”、“PERAVES”、“COVERBOY”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其对此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足见其注册争议商标的主观意图亦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并不正当的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根据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主观意图以及被复制、摹仿商标的知名度,可以认定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十余件商标,如“BIODERMA”、“MEGOLA”、“Aqua Terra”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被申请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主观意图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正当的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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