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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52285号“名茶汇 MINGCHAHU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12:40关于第63252285号“名茶汇 MINGCHAHU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553号
申请人:李彩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2285号“名茶汇 MINGCHAH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企业商号“胡师傅”联合使用,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已有类似情形商标注册共存,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名茶汇 MINGCHAHUI”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一般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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