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9715666号“FORY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12:30关于第59715666号“FORY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05608号重审第0000001147号
申请人:深圳八零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205608号《关于第59715666号“FORY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新证据,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诉前化解,双方均同意在申请人撤回起诉的情况下,我局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已于2023年1月1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材料。我局在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036270号“FOR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30250号“FONY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0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