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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62217号“黔优优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11:10关于第63662217号“黔优优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480号
申请人:安顺黔优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62217号“黔优优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138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0873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照片、发票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蜂蜜商品上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黔优优”与引证商标一“黔优优”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黔优呦”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区分性。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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