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584418号“拜尔童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11:05关于第62584418号“拜尔童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963号
申请人:霍格(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84418号“拜尔童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90836号“拜尔口腔全国连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937987号“拜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其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服装、上衣、裤子、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