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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791850号“楼兰亚克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08:45关于第39791850号“楼兰亚克西”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343号
申请人:藜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叶海梅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0日对第39791850号“楼兰亚克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第19639026号“楼兰艳”商标、第36714646号“楼兰萃”商标、第23680775号“楼兰巴依”商标、第13988228号“亚克西”商标、第14911784号“楼兰LOU 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他人在先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各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9日申请注册,并于2020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分别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王碧仙、凯迪日耶•艾尔肯、张一、吐鲁番楼兰酒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权利主体应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由我局审理查明2可知,引证商标一至五均非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并未就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的利害关系进行充分举证,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引证商标一至五为在先注册商标而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缺乏充分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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