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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799368号“络朗 LAUR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9:08关于第52799368号“络朗 LAUR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107号
申请人:络朗国际(比利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商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99368号“络朗 LAUR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第8836847号“络朗 LAURENT”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84700号“LAURENT”商标、第48089206号“LAURENT及图”商标、第50240378号“洛朗”(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日均晚于第8836847号“络朗 LAURENT”商标,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和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在“饼干;面包;面包卷;小圆面包;蛋糕;曲奇饼干;馅饼(点心);糕点;三明治;果馅饼;咖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甜食;谷类制品”商品上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在“谷类制品”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饼干;面包;面包卷;小圆面包;蛋糕;甜食;曲奇饼干;馅饼(点心);糕点;三明治;果馅饼;咖啡”商品上予以驳回。第8836847号“络朗 LAURENT”商标在巧克力饮料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现为“巧克力、糖果”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糖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主要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巧克力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查明事实可知,第8836847号“络朗 LAURENT”商标在巧克力饮料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故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糕点、巧克力饮料”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巧克力、糖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巧克力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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