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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740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7:41关于第558740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133号
申请人:中基鼎豫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至圣钧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740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12479号图形商标、第8617304号图形商标、第186072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22年1月13日注册期已届满,至本案审理之时,丧失专用权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三在构图元素、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商业营销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商业营销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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