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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1252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5:59关于第599125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117号
申请人:吉林省众一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125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00866号“HOAPHAT及图”商标、第3874229号“X.Y及图”商标、第8616573号“众智成城COLLECTIVE INTELLIGENCE MAKE PROSPERIT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人续展,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锁(非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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