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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207808号“MATAB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3:55关于第51207808号“MATAB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60128号重审第0000001072号
申请人:高思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60128号《关于第51207808号“MATAB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982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656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认为,鉴于第13095789号“MATABBI”商标(第8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在第8类指定使用商品上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二审判决认为,虽然在原有证据基础上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及原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但鉴于第10525625号“MATARI及图”商标(第7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砻谷机”商品上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即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在“砻谷机”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814期《商标公告》),在前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799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喷雾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焊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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