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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6804号“长城青鸟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1:33关于第6056804号“长城青鸟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59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岛长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长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056804号“长城青鸟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436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18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电缆”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电缆;电线;电线识别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绝缘铜线;电话线;发动机起动缆;同轴电缆;纤维光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电器接插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名称变更证明;2、安全监督抽样试验报告;3、检验报告;4、工业品买卖合同、发票、付款凭证;5、产品实物图片;6、合格证订单、付款凭证及实物;7、办公楼楼顶标志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实景图片;8、员工工作服销售合同、服装图片;9、名片信封的订单、付款凭证及实物。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未提供在“电器接插件”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系伪造,应对其提交的所有证据从严审查。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发票查验明细;被申请人第43187869号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官网信息;青岛岩沐森服饰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法院在先判决。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青岛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8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等商品上,经审查2010年1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1月20日。2021年5月27日,商标注册名义经核准变更为青岛长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电缆”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名称变更相关证明,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4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工业品买卖合同左上角显示有“长城青鸟及图”商标,发票中显示的货物名称为“*电线电缆*电缆”,合同与发票能够形成对应关系。证据2安全监督抽样试验报告显示有商标“长城青鸟”,证据3检验报告显示有商标“长城青鸟”,证据5为产品实物图片,证据6-9为合格证、办公楼楼顶标志、员工工作服、名片信封的制作证据。
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电线电缆*电缆”商品上使用了“长城青鸟及图”商标。复审商标与“长城青鸟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相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缆;电线;电线识别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绝缘铜线;电话线;发动机起动缆;同轴电缆;纤维光缆”商品与“*电线电缆*电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电缆;电线;电线识别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绝缘铜线;电话线;发动机起动缆;同轴电缆;纤维光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器接插件”商品与“*电线电缆*电缆”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电器接插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缆;电线;电线识别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绝缘铜线;电话线;发动机起动缆;同轴电缆;纤维光缆”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电器接插件”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娜娜
张蕾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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