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21490051号“稻草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1:22关于第21490051号“稻草人”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5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焱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韩金诚
申请人因第21490051号“稻草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106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张焱斌委托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张焱斌提供的商品照片、店铺租赁合同及发票、广告制作合同及收据等证据中缺乏销售核定商品方面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肥皂”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1490051号第3类“稻草人”注册商标,原第2149005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以来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综上,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品实物照片;
2、商品广告制作合同、转账记录、收据;
3、企业信息、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10月8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7年11月21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发液;洗面奶等,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1月20日。
我局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07月26日至2021年07月25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判定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应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量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以及所涉行为在客观上是否使相关公众在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联系,仅以维持商标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真实、有效的使用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实物图片,没有证据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产品的真实使用情况;证据2中广告合同等资料和证据3中房屋租赁等资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产品的真实流通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1月05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