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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78057号“KIS MI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39:19关于第53378057号“KIS MI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126号
申请人:爱利特黄金(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78057号“KIS MI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67449号“KISK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引证商标权利未定。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饼干;谷粉制食品;咖啡;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1月6日第1814号《商标公告》上,现为“糖;薄荷糖;糖果;巧克力”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KIS”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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