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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285117号“焦点记录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39:14关于第21285117号“焦点记录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59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卓然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慷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85117号“焦点记录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831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831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8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合同及发票;
2、包装盒采购合同及收据;
3、电商平台网站截图、产品图片及宣传页。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并未涉及0901、0908、0909、0910群组商品,体现的标识为“焦点记录”,与本案复审商标不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整体上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导航仪器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6月27日。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我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于2022年2月7日作出决定维持了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显示复审商标信息,合同及增值税发票涉及的商品名称为导航仪器,上述交易活动发生在指定期间内。电商平台网站截图、产品图片及宣传页体现了复审商标信息。因此,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导航仪器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导航仪器复审商品以及与之类似的雷达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网络通讯设备、卫星导航仪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监视器(计算机硬件)、测速仪(照相)、距离记录仪、录像机、摄像机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监视器(计算机硬件)、测速仪(照相)、距离记录仪、录像机、摄像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导航仪器、雷达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网络通讯设备、卫星导航仪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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