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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93886号“南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38:21关于第62993886号“南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969号
申请人:南京艺术学院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93886号“南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510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裁定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教育等服务上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在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上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教育研究、举办教学课程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教育研究、举办教学课程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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