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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39343号“勇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9:15关于第20239343号“勇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51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韩小花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姚育林
申请人因第20239343号“勇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1498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韩小花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8月17日至2021年08月16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姚育林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长期从事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毫无根据的撤三申请,将会给申请人带来不良影响,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西安市雁塔区小杜酱菜批发部营业执照;2、复审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展会现场截图;4、产品购货清单;5、产品对外宣传截图;6、产品批发台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会计;寻找赞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27年7月27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对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两项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2018年08月17日至2021年08月16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两项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对此,我局认为:证据1、证据2为相关营业执照及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合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展会现场截图无法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为他人提供了复审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内容,且该证据仅为微信朋友圈截图,缺少参展合同、发票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证据4产品购货清单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且该部分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证据5产品对外宣传截图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且部分截图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同时,根据图片中“微信商城二维码”等并未查出服务信息;证据6产品批发台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的服务上的使用,且为自制证据,形成日期亦不在指定期间。因此,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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