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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66000号“Heart St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3:45关于第63366000号“Heart St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496号
申请人:深圳市心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66000号“Heart St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00043号“Hearts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外观、读音等方面区别较大,消费者不易混淆,足以将其区分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与所保护的商品高度一致,且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消费者并未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没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HeartsOne”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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