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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7779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3:40关于第631777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255号
申请人:成都交投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赢(成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777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各搜索引擎及市场调查得知,第148865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目前并未对37类相关的服务投入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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