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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60202号“Aime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2:21关于第63760202号“Aime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470号
申请人:中山市泰美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60202号“Aim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65029号“aim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35568号“AILEEN”商标、第29073192号“埃摩森 AIM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发音呼叫、外观特征及整体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过程中,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经注销,其作为商标权利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经过查询可知,该商标并未办理任何转移手续,故引证商标二已为无主商标,已经无法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显著性较强,具备商标应有的标识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广州市瑛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已被工商核准予以注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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