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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81025号“普森宅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19:30关于第54581025号“普森宅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7951号重审第0000001090号
申请人:浙江普森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7951号《关于第54581025号“普森宅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70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第34281970A号“普森卫厨”商标、第14627909号“金普森”商标、第5054201号“金普森 JINPUSEN JP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经被公告撤销,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根据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96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在“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81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20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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