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945255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19:26关于第594525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144号
申请人:马琳塞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525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显著性较强的标识,是申请人主要系列商标之一,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其商品来源,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具备显著性之情形。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申请商标在韩国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材料、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其他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