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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15707号“知心爱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15:34关于第60915707号“知心爱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855号
申请人:四川德福元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15707号“知心爱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74694号“知心爱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54003号“知心爱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97817号“知心爱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28045号“知心人UNDERSTANDING 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110063号“知心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110138号“知心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1890107号“知心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七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消毒剂、矿物食品添加剂”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粉、蜂蜜、茶、麦乳精、豆粉”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调味品、辣椒粉、酱菜(调味品)、鸡精(调味品)、辣椒油、味精、醋、甜食、姜(调味品)”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截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已不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及引证商标四至六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袋泡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饼干、调味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袋泡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饼干、调味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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