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503892号“步步为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15:09关于第4503892号“步步为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60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方永飞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天津市步步味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03892号“步步为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846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846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名下杭州步步为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时代光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
2、商标授权书;
3、服务合同及发票、银行电子回单;
4、“步步为赢”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6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7月16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2月7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杭州步步为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时代光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增值税发票涉及的服务名称为“*咨询服务*企业咨询费”。“步步为赢”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体现了复审商标信息。因此,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除商业管理咨询之外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除商业管理咨询之外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1月10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