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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182365号“MT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15:04关于国际注册第1182365号“MTX”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59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路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MOOTO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先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82365号“MTX”商标(第28类)(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259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259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8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查询调查,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海关报关单及展示有复审商标的赛事赞助照片;
2、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赞助赛事及产品合同、发票;
3、淘宝店铺商品展示照片;
4、被许可人天津武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站。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807群组剑术用木头剑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为自制证据,申请人对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整体上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7月9日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指定使用在第28类剑术用木头剑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7月9日。该商标所有人为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我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决定维持了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天津武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海关报关单完整体现了复审商标信息,涉及的商品为护具。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海关报关单、产品合同、发票、淘宝网站页面等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运动护具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竞技手套、男子运动防护垫(运动用品),即用于肘部、膝盖以及肩部的防护垫、运动护膝、保护垫(成套运动服部件)、腹部保护装备(运动服部件)、拳击训练用击打球、拳击手套、拳击用的口腔防护物、拳击用手套、运动防护垫、运动用护肘、跆拳道手套、拳击手套、举重手套、运动用护胸、剑术用护胸、剑术用面罩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运动护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剑术用木头剑、剑术用手套、剑术用竹剑、拳击用吊袋、跳绳、运动的平衡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剑术用木头剑、剑术用手套、剑术用竹剑、拳击用吊袋、跳绳、运动的平衡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剑术用木头剑、剑术用手套、剑术用竹剑、拳击用吊袋、跳绳、运动的平衡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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