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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395731号“小海龟xiao hai gu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14:38关于第26395731号“小海龟xiao hai gu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51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华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芜湖市小海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95731号“小海龟xiao hai gu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390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华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8年09月14日至2021年09月1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北京华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芜湖市小海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18年09月14日至2021年09月13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申请人及其授权的被许可使用人对复审商标在医疗保健、医疗辅助、心理专家服务等服务上进行了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授权书、相关被授权方企业信息;2、复审商标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的宣传照片、代金券、宣传单页、户外宣传展架和相关宣传物料委托制作票据、房屋租赁协议和场地租用发票;3、复审商标在微博和公众号平台的宣传使用、线上公益讲座和线下讲座、培训师资团队相关资料;4、小海龟儿童心理康复中心专家顾问团队和聘书、心理咨询师团队和职业证书;5、复审商标在儿童感统训练技能科普、各高校实习基地以及在各教育机构儿童心理康复科普中的使用;6、复审商标在心理咨询和康复训练等指定培训服务项目中的服务协议书和发票;7、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所获荣誉和参与爱心助学公益活动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查,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本案中,申请人进一步向我局补充了房屋租赁协议和场地租用发票;线上公益讲座和线下讲座相关资料;小海龟儿童心理康复中心专家顾问团队和聘书、心理咨询师团队和职业证书;在儿童感统训练技能科普、各高校实习基地以及在各教育机构儿童心理康复科普中的使用;在心理咨询和康复训练等指定培训服务项目中的服务协议书和发票等证据,用于完善撤销阶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保健;医疗辅助;心理专家服务;远程医学服务;治疗服务;疗养院;休养所;康复中心;公共卫生浴;园艺”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28年8月27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商标授权书、相关被授权方企业信息为商标权属的证明,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中的宣传照片、代金券、宣传单页、户外宣传展架和相关宣传物料委托制作票据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相关证据佐证,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服务已面向相关公众并进入商业流通领域,证据2中的房屋租赁协议和场地租用发票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必然联系;证据3、5所体现的服务为培训等,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医疗保健、心理专家服务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证据4聘书和职业证书等在缺乏有效发票等资料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服务已面向相关公众并进入商业流通领域;证据6中部分服务协议无有效发票等资料佐证其实际履行情况,部分服务协议及对应发票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部分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证据7所获荣誉和参与爱心助学公益活动资料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必然联系。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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