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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61080号“久牧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14:28关于第63161080号“久牧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497号
申请人:厦门久牧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61080号“久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在先注册的第6534059号“久牧JIUMU及图”商标的补充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30393号、第38617215号、第38635307号“久牧田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日均晚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经由推广宣传及使用,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其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申请商标具有唯一指向性,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由推广宣传及使用,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其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申请商标具有唯一指向性,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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