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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51144号“正能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7:36关于第61051144号“正能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849号
申请人:欧阳穗泰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爱博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51144号“正能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13199号“正能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21年9月6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30226号“正能量”商标、第13164549号“正能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且已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晓萌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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