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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85835号“冲锋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7:31关于第63785835号“冲锋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386号
申请人:湖南冲锋号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品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85835号“冲锋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10589821号“冲锋壹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1.糖;2.蜂蜜;3.蜂王浆;4.秋梨膏;5.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6.谷类制品;7.豆浆;8.冰淇淋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1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为“咖啡饮料、茶饮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小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咖啡饮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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