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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384013号“有济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7:00关于第13384013号“有济堂”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990号
申请人:海城普临购物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海城普临购物有限公司普临大药房)
委托代理人:智银(辽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天津有济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84013号“有济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2094号决定,于2022年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分公司,现已注销,经营权收归申请人。申请人是经营零售中药饮片等药品制剂的企业,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祖辈流传下来的字号加以设计而成,申请人一直延续使用至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牌匾、活动照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抓药用包装袋照片、药品包装瓶照片、注销证明、申请人说明、店内销售照片、中医柜照片、收款收据。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原料药;中药成药;药酒;中药袋;药枕;煎好的药;医用药物;胶丸;医药制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4月6日止。原撤销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被核准注销,现其全部债务、资产及经营权由申请人统一管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在2018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被予以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仅抓药用包装袋照片、药品包装瓶照片、中医柜照片中显示有“有济堂”、“堂濟有”标识,但并未显示形成时间,我局凭借在案证据亦无法确认其形成时间。其余在案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被予以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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